《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

時間:2013-02-25 09:52 來源:北京專攻信息咨詢有限公 作者: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

更多情形及對策,歡迎致電北京專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


歡迎致電北京專攻:400-6800-876
  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三街95號同源大廈9層919室 郵政編碼:100085
免費咨詢電話:400-6800-876 各地分支機構
Copyright@北京專攻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網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已經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京ICP備11004179號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