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收優惠企業應當明確的問題

時間:2013-03-10 17:09 來源:北京專攻信息咨詢有限公 作者:北京專攻 點擊: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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