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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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