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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